近年來,深圳市氣象局按照國、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和安全生產工作要求,加大氣象行政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查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違法行為。為強化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違法行為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現公布6宗違法典型案例,希望各市場主體以案為鑒,深刻吸取案例教訓,維護公平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
01典型案例
案例一:深圳某某電氣防火檢測有限公司無資質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案
接市民舉報,深圳市某某電氣防火檢測有限公司在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CMA計量認證證書),未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情況下,分別于2016年7月5日、2017年5月8日對某某有限公司等2家單位實施了雷電裝置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2017年11月17日深圳市氣象局依法對深圳某某電氣防火檢測有限公司立案調查。
2018年3月9日,深圳市氣象局依法對深圳市某某電氣防火檢測有限公司作出處9萬元罰款及沒收違法所得防雷檢測費2136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深圳某某電氣防火檢測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氣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以及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2018)粵某某行初某某號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21年6月16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某某行終某某號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1年7月7日,當事人深圳某某電氣防火檢測有限公司足額繳納行政罰款和違法所得。
案例二:深圳某某消防檢測公司無資質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案
2018年6月1日,深圳市氣象局開展雙隨機執法檢查時發現,深圳某某消防檢測有限公司在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CMA計量認證證書),未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情況下,于2017年12月21日對某某園實施防雷裝置檢測并出具防雷安全檢測報告。
2018年6月4日,深圳市氣象局依法對深圳某某消防檢測公司立案調查。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深圳某某消防檢測有限公司不配合,以多種緣由搪塞拖延,2018年11月13日,深圳市氣象局向廣東省氣象局申請延長行政處罰決定時間,2018年12月19日,深圳市氣象局作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于2018年12月28日在《深圳特區報》上進行公告送達。
2019年3月15日,深圳市氣象局依法對深圳某某消防檢測有限公司作出處人民幣6萬元罰款及沒收違法所得防雷設施檢測費12704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深圳市氣象局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2019年3月28日,在《深圳特區報》上進行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不服深圳市氣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以及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2019)粵某某行初某某號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20年8月10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某某行終某某號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9月27日,當事人深圳某某消防檢測有限公司足額繳納行政處罰款和違法所得。
案例三:某某防雷設施檢測有限公司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中弄虛作假案
2018年6月26日,深圳市氣象局開展雙隨機執法檢查時發現,某某防雷設施檢測有限公司分別于2018年1月3日、2018年2月6日對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等2家單位開展防雷檢測業務時,檢測人員未到現場開展防雷檢測,偽造《檢測報告原始記錄》,出具虛假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2018年7月2日,深圳市氣象局依法對某某防雷設施檢測有限公司涉嫌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中弄虛作假案立案調查。
2018年12月12日,深圳市氣象局依法對某某防雷設施檢測有限公司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中弄虛作假案作出處5萬元罰款及沒收違法所得防雷檢測費6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19年1月11日,當事人某某防雷設施檢測有限公司足額繳納罰款、違法所得款項。
案例四:某某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監督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案
2018年5月,深圳市氣象局組織開展規范全市防雷裝置檢測單位行為專項檢查,根據現場檢查和資料查閱,行政執法人員發現某某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涉嫌存在隱瞞有關情況,未如實報送上年度檢測項目清單等問題,先后2次向該公司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2018年10月9日,行政執法人員在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仍然存在隱瞞有關情況,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行為。
2018年10月16日,深圳市氣象局依法對某某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立案調查。
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氣象局依法對某某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02有關法律法規依據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2017年10月7日新修訂施行)第二十四條 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03有關法律責任
1.《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
(二)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2.《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2021年1月1日新修訂施行)第三十六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
(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的;
(四)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