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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雷電防御條文丨《上海市氣象條例》發布
發布時間:2024-10-15 11:53:44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上海市氣象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4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國家規定必須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場所,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前款規定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場所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檢查、維護工作,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履行雷電防護裝置日常檢查、維護責任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相關權利和義務。鼓勵農村村民住房安裝雷電防護裝置。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推薦的農村村民自建住房通用圖紙應當包括雷電防護裝置的內容。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場所未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由氣象主管機構等按照國家規定處理。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定期檢測雷電防護裝置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